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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宣告沒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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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只,檢驗後淨重0.141 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,聲請書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 ,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,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,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 裝之毒品析離,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,自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毒品,併予沒收銷燬之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頁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件: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           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   被   告 沈建平 男 6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一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又按違禁物不 問屬於何人所有,均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、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及第 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6號被告沈建平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查,扣案之毒品 海洛因1包(112年毒保字第75號,檢驗後淨重0.141公克) ,係屬違禁物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779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,爰依前 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劉 修 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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