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專科沒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新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宣告沒收( 112年度聲沒字第7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,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周新硯經員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 4時40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前,查獲施用毒品 犯行,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0、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。惟查,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,係被告所有且係其 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。 二、按供犯罪所用、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,以屬於 被告者,得沒收之;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,依本院裁定送觀察 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,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50、7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,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。 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,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所用之物,業經被告供述明確(警卷第5頁),並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( 警卷第13頁至第17頁)、員警職務報告(聲沒卷第7頁)在 卷可憑,揆諸上開說明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、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。綜上,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,應予允許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