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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專科沒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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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(含包裝袋13個,原編號1至5、7 至14,檢驗後淨重為2.65公克)、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個,原 編號6,檢驗後淨重為0.09公克)、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個, 驗餘淨重為0.126公克)均沒收銷燬之。扣案如附表編號2、4所 示之物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邱勝雄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。而如附表編號1、3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, 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,請宣告沒收銷燬。至如附表 編號2、4所示之扣案物,則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,且屬被告 所有,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 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,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 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參。 (二)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3包(原編號1至5、7至14,檢驗後淨重 為2.65公克)、海洛因1包(原編號6,檢驗後淨重為0.09公 克)經送驗後,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860號 鑑定書(見偵字13069卷第53頁)存卷可參;扣案之白色粉 末1包經送驗後,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檢驗後淨重 為0.126公克)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8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56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(見毒 偵2555卷第81頁),顯見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,屬違禁物無訛 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沒收 銷燬之。至直接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5個, 係供裝前揭毒品且供防潮之用,與袋內之毒品已無法分離, 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。 (三)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、4所示之物,則均係供被告施用第一 、二級毒品所用之物,且屬被告所有,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 承在卷(見麻豆分局警卷第5頁、佳里分局警卷第6頁),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。 (四)聲請人就上開物品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 之1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38條 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證據 案號 保管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檢驗前淨重0.137公克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高市凱醫驗字第75682號) 111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 111年度毒保字第264號 2 吸食器1組、玻璃球1顆、殘渣袋10包、注射針筒6支。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11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 111年度保管字第2861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4包(純質淨重2.20公克、淨重0.10公克)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(調科壹字第11223909860號) 112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 112年度毒保字第59號 4 注射用針頭32支、吸食器1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12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 112年度保管字第9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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