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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專科沒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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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12年度聲沒字第54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。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,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。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,經檢驗後,各含有第一級毒品、第二 級毒品成分,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憑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。扣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,係 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,經被告供陳在卷,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59條之1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,刑法第38條第2項、第40條 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書 備註 1.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驗後檢體用罄,111年度毒保字笫212號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7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毒偵1963卷第31頁) 112年度毒偵緝字笫347號案件(原111年度毒偵字笫1961號) 2. 笫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(驗餘淨重0.011、0.010公克,111年度安保字第0689號) 3.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(驗餘淨重0.84、0.12公克,其餘4包驗餘淨重合計0.16公克,112年度毒保字第235號)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0240號鑑定書(聲沒卷第40頁) 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案件 4.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(驗餘淨重0.285、0.444、0.733公克,112年度安保字第0903號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聲沒卷第18頁) 5. 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(驗餘淨重0.695、0.605、0.720、0.758、0.734、0.044公克,112年度毒保字笫234號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聲沒卷第18至20頁) 6. 玻璃球吸食器2個(111年度保管字第02299號)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7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(毒偵1963卷第31頁)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件 附件: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      112年度聲沒字第541號   被   告 李信賢 男 47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段00巷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一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,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宣告沒收之,刑 法第40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按供犯罪所用、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 之。第38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 犯罪所得,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、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、348號、112年度毒偵字 第1697號被告李信賢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而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件(原111 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)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驗後 檢體用罄,111年度毒保字第212號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(驗餘淨重0.011、0.010公克,111年度安保字第06 89號)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6包(驗餘淨重0.84、0.12公克,其餘4包驗餘淨重合計 0.16公克,112年度毒保字第235號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包(驗餘淨重0.285、0.444、0.733公克,112年度安 保字第0903號)、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(驗餘淨重0.695、0. 605、0.720、0.758、0.734、0.044公克,112年度毒保字第 234號),均屬違禁物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 第74730、804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、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(人工鑑別編號:000000000號)在 卷足憑,請均宣告沒收銷燬。另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7號案 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(111年度保管字第02299號), 則均係被告所有且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,亦均請宣告沒 收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檢 察 官 吳 維 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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