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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專科沒收(智慧財產案件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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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詩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 度聲沒字第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夾壹件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戴詩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1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。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皮夾1件,經鑑定認係仿冒商標商 品,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按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。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 ,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。 三、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61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而該案件扣得之LV商標之皮夾1件 ,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,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, 是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 品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商標法第98 條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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