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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專科沒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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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政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2年度聲沒 字第4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、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之犯罪所得,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翁政維因賭博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且緩起訴期 間屆滿未經撤銷,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附表所示現金新臺幣100,000元,係被 告擔任「至尊娛樂城」代理商,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,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,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可佐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259條之1,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現金(新臺幣) 100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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