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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撤銷緩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(113年度執聲字第246號 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許宜婷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零八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刑事判決 之緩刑宣告撤銷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宜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,以108年度訴字第688號判處 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於109年1月14日確定在案,緩刑期 間至114年1月13日止。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8年12月17日、1 08年12月20日故意更犯強盜等罪,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 上字第298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,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2 年12月7日確定,迄今未逾6月。核該受刑人所為,已合於刑 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規定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。 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緩刑宣告;前項撤 銷之聲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 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,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許宜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,並諭知緩刑5年 ,於109年1月14日確定,緩刑期間至114年1月13日止;而其 於前案緩刑期前之108年12至17日、108年12月20日故意犯強 盜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2年3月22日以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,嗣經 最高法院於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上 訴駁回,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2年12月7日確定等情,有各該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已合 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, 為有理由,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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