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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傷害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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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顏阿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0688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顏阿貴與告訴人張顏阿綢為姊妹,2 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,在告訴人位於臺南市 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門口發生爭執,詎其竟基於傷 害之犯意,以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頰,致告訴人受有左臉輕度 紅腫之傷害,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,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 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 卷可稽,依照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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