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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侮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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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興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營偵字第2961號),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簡字第3947號),改依通常程序處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 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 解成立,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等情,有本院調解筆 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件: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2961號   被   告 周國興 男 63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號之20             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周國興前因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000○000○000地號違法掩埋 營建混合廢棄物,遭郭建良檢舉,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相關人 員遂於民國112年9月20日10時許至上址會勘,詎周國興心生 不滿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上開第352地號,對郭建 良辱罵:「幹你娘…你娘雞歪」等語,足以貶損郭建良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。 二、案經郭建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周國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建良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。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其罪嫌,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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