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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毀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3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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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晉源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33870號),本院認為不宜行簡易程序,改行通常程序後 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吳晉源(所涉強制罪嫌另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)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分許 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機車,行經臺南市○區○○街00巷0 號前時,因與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之告訴人朱昱齊 生有行車糾紛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出手揮打告訴人所騎機 車之左側照後鏡,致該照後鏡鏡片因此破裂而不堪使用,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,法院於審理後,認應為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或管轄錯 誤判決之諭知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第3款、第452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,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,依同法第357條規定,須告訴 乃論。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,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 佐(見簡字卷第23、27頁),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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