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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傷害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3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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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鐘瑩 鄭志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 度營偵字第418號),本院受理後(112年度簡字第2279號),認 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黃鐘瑩於民國112年1月11 日8時30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2樓之工地內,因施工 問題與告訴人沈全成發生爭執,被告黃鐘瑩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,對告訴人沈全成辱稱:幹你娘等語:被告鄭志強於 上址工地3樓聽聞後,下樓查看,因不滿黃鐘瑩之態度,基 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毆打告訴人(兼被告)黃鐘瑩臉部,致 使告訴人(兼被告)黃鐘瑩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圍區域鈍挫 傷、頭部鈍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黃鐘瑩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;被告鄭志強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判決 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告訴人沈全成告訴被告黃鐘瑩涉嫌公然侮辱,及告訴 人(兼被告)黃鐘瑩告訴被告鄭志強涉嫌傷害之案件,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黃鐘瑩、鄭志強各係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、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,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 同此認定,依刑法第314條、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均須告訴 乃論。茲被告黃鐘瑩及告訴人沈全成、被告鄭志強與告訴人 (兼被告)黃鐘瑩均於本院臺南簡易庭經調解成立,告訴人 沈全成已具狀撤回對被告黃鐘瑩之告訴,告訴人(兼被告) 黃鐘瑩亦已具狀撤回對被告鄭志強之告訴,有調解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(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79號卷第35 至37頁、第87頁),揆諸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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