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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戒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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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89號),聲請戒治(113年度聲戒字第4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 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壹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(下稱被告)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 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,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等語。 二、按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, 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,但最長不得逾1年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次按受觀察、勒戒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依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第1項規定,係由醫師研判後,再由勒戒處所填具「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」陳報。法務部並頒布「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」,以「前科紀錄 與行為表現」、「臨床評估」、「社會穩定度」3項指標合 併計算分數,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。先以靜態 因子分數評分,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(含)以上為「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,60分以下,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,如 果總分在60分(含)以上,亦為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。 是受勒戒人有無「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,係依具體個案之臨 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,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 準,且事涉醫學專業,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,係為協助施用 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一種保安處分,而上揭評估 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、勒戒處分之人,具一致性、普 遍性、客觀性,法院原則上自應尊重其專業判斷,除其評估 由形式上觀察即有違背法令規定、擅斷濫權或其他明顯重大 瑕疵等情事外,法院原則上宜予以尊重。 四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40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,並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入 所執行,嗣經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評分結果,前科 紀錄與行為表現為24分、臨床評估為39分、社會穩定度為5 分,小計靜態因子54分,動態因子14分,總分68分,綜合判 斷為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等情,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 第240號裁定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指揮書、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證明書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憑,足認被告確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無訛。是依上開 規定,聲請人上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又本院已將上開聲請書傳真被告請其表示意見,而經被告籠 統回覆「不服判決」等語,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一紙在 卷可稽,然未具體指出聲請書及上開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 書之評估有何違法之處,故本院無從審酌,附此敘明。 六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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