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慈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 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38號、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   主 文 董慈能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董慈能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,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許,在臺南市白河區 某工寮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内以火燒烤吸食煙 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。嗣其於同日晚上6時45分許 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行經臺南市○○區○ ○街00號前,因酒後騎車為警攔查,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(另簽分偵辦)、不明粉末2包(檢驗後無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反應)、磅秤1個、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 注射器具2支等物,又經其同意由警採集尿液送驗後,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,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,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 目錄表、採集尿液(送驗)採證同意書、偵辦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(檢體編號:110B096)、臺南市政 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(檢體編號:110B096) 各1份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上開犯嫌, 應堪認定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 ,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等語。 二、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規定:「犯第 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」、「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, 適用前2項之規定」。前開規定所謂「3年後再犯」,只要本 次再犯(不論修正施行前、後)距最近1次觀察、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,已逾3年者,即該當之,不因其間有 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、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(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被告於偵訊時訊問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坦承不 諱(110營毒偵265號卷第49頁),且被告於110年9月1日晚 上7時5分許,經其同意所採集之尿液,經送臺南市政府衛生 局檢驗中心先以免疫學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,呈安非他命類 陽性反應後,再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分析法確認,被告尿液 中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(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245ng/m l,高於閾值濃度500ng/ml)等情,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 河分局採集尿液(送驗)採證同意書、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(檢體編號:110B096)、臺南市政府 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(檢體編號:110B096)各 1份在卷可稽(110營毒偵265號卷第29、30、52頁),是被 告確有於上開時、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,應可認定。又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、 勒戒後,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6年6月1日釋放出所,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。是被告於前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後再犯本 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,亦洵堪認定。綜上 ,檢察官聲請將其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淳涵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