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東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6 號)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、勒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48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東海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經核屬實,本院審酌本件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   判刑後仍再施用,且現尚另案羈押中,認檢察官選擇機構內 處遇方式,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為適當,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