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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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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泰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、 勒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30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2392號、112年 度毒偵字第25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,(一)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2時許,在臺南市東區 中華東路某加油站廁所內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 嗣警於同年月23日23時10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前攔查被告,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(含袋重2.5公克) 、愷他命1包(含袋重0.7公克)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,復 經警得其同意於24日0時4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;(二)於民 國112年11月7日23時許,在臺南市永康區歐悅旅館內,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警於同年月9日1時35分許,在 臺南市中西區民生路與西門路交岔路口攔查被告,當場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3包(含袋重1.23公克)、愷他命5包(含袋重 9.96公克)及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2顆,復經警得其同意 於同日2時17分許採集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等語 。 二、按犯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再按檢察官選擇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行為人入勒 戒處所接受觀察、勒戒,或對行為人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 ,均屬立法者給予檢察官之職權,尚非得認係施用毒品者所 享有之權利,或有依其意願選擇之餘地,縱其提出該項聲請 ,亦僅在促請檢察官注意得否予以適用,檢察官並不受其聲 請之拘束。是檢察官就此裁量權之行使苟無濫用或不當情形 ,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。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 、勒戒處分,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,該處 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,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 之危險性,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措施; 觀察、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,針對行為人將來之危險所為 預防、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,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,從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身所規定之觀察、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保 安處分,既屬用以矯治、預防行為人反社會性格,而具社會 保安功能之保安處分,當無因行為人之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 予執行之理(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毒抗字第 43號 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揭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,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,且經將被告查獲後所採 集之尿液送驗結果,均係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,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 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/監管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等件在卷可考,足資認定被告確曾 於前開時、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。是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可以採信,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、地 點,以前述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犯行。 四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。又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、勒戒或 強制戒治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聲請 人審酌被告因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施用毒品案 件,現正偵查及審理中,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認本 案不宜給予被告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等情,聲請本院裁定 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並無違反比例原則,或有裁 量權濫用或不當之情事,符合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末查本 案被告於警詢以及偵查中已有陳述意見之機會,本院認顯無 再指定期日通知被告到庭表示意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 五、從而,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,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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