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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觀察勒戒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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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文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觀察、勒 戒(113年度聲觀字第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應送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按犯第10條之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2月;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,適用 前二項之規定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、第3項所 明文。次按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、同年7月15日施行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,犯第10條之罪於觀 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後再犯第10條之 罪者,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。上開所謂「3年後再犯」,只 要本次再犯(不論修正施行前、後)距最近1次觀察、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,已逾3年者,即該當之,不因其 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、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(最高法 院刑事大法庭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可為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被告為警查獲,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(檢驗 後淨重0.371公克),復經被告同意採尿送驗結果,確呈可 待因、嗎啡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、臺南市 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27日、110年12月2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 果報告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表 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44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確有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。又被 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觀察、勒戒後,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,於103年10月29日釋放出所,並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節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。是被 告本次施用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犯行,距其最近一次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以上,依前揭說明,認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要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1項,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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