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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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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凱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25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羅凱駿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(如附件)。   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考量本案 並非被告接受觀察、勒戒後第一次施用毒品遭查獲乙節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 三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附件: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2年度毒偵字第2567號   被   告 羅凱駿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羅凱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3月15日釋放出所 ,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3、74、75號、112 年度毒偵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其仍未戒除毒癮 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前開觀察 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9月19日9時許,在臺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2樓之6住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 於112年9月21日12時5分許,在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3 樓30號房內,因另涉毒品案件為警查獲。經警徵得其同意後 採集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羅凱駿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並有採 尿同意書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(尿液編號:112F086)、臺 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(檢體名稱:112 F086)各1份在卷可稽,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檢 察 官 郭 文 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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