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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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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3年度毒偵字第14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羅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 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核被告羅雋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。又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,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有數次施用毒品前科,仍 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,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, 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上開之罪,且因另案遭通緝,為規避刑 責而冒名應訊,牽連無辜,未能坦然面對所犯,實為不該, 兼衡其最終已坦認所犯,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 健康為主,對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等法益尚無直接之實 害;另斟酌被告除施用毒品外,尚有傷害、竊盜、偽造文書 、詐欺、恐嚇取財、販賣毒品、藥事法、妨害自由、違反保 護令等前科之素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(本院卷第11至49頁);及依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、無業、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、第41條第1項 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錄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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