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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保護令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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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慈瑤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( 113年度偵字第2316、235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共貳罪,各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所載。 二、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「家庭暴力」,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;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 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乙○○與被害人即告訴人甲○○為○○關 係,其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關係。被告明知本院核發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 民事通常保護令係禁止其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行為、亦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非必要聯絡行為,竟仍 於該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,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,並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,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供承明確,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, 復有本院民國112年度家護字第15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家庭暴力案件加 害人告誡約制表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執行保護令權益 告知書、現場蒐證照片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家令 字第102號檢察官命令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,被告上揭 犯行,應堪認定。 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。被告所犯2次違反保護令罪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 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○○關係,本應相 互尊重,且其既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,竟仍無視 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,為前揭家庭暴力之犯行,所為非是。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;並考量被告前有犯罪前科 (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 旨,作為量刑參考)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可參;再衡酌其犯罪目的、手段、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 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(警卷第3頁),暨被害人所受騷擾 之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6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 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(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)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附件: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3年度偵字第2316號 113年度偵字第2352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女 OO歲(民國00年0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000號             居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0號 (另案於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與甲○○為○○,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乙○○前因對甲○○實施家庭暴力行為,而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,核發112年度家護 字第15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,裁定乙○○不得對甲○○實施精神 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詎乙 ○○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,竟(一)於112年12月23日18時7分許 ,在其位於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0號住處內,向甲○○索要金錢未果 後,即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徒手揮拳毆打甲○○之左臉頰 (所涉傷害罪嫌部分,未據告訴);(二)於112年12月24日16 時50分許,在上址住處內,因故與甲○○起口角後,乙○○即基 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徒手翻倒家中電腦,並大聲咒罵甲○○ 「死在外面」,且對甲○○辱罵「垃圾」、「沒有用」等語, 以上開方式騷擾甲○○而違反前開保護令。嗣因甲○○報警處理 ,經警到場並逮補乙○○後,始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乙○○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,並有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5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 定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家庭暴力 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表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○○分局執行保護 令權益告知書、現場蒐證照片、本署112年度家令字第102號 檢察官命令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,是被告所涉違反保護 令罪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。被告所犯上開2次違反保護令之罪嫌,犯意各別 ,行為互殊,請分論併罰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 月  23   日 檢察官 謝 旻 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月 31 日    書記官 張 育 滋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、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,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 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 三、遷出住居所。 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 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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