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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毀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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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永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9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廖永寬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共二罪,各處拘役參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廖永寬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。 被告所犯本案二罪,時間有明顯區隔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 ,應予分論併罰。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 紛,恣意以附件犯罪事實所載方式毀損告訴人吳國山之物, 造成告訴人財產權受損,所為實屬不該。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,且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。參以被告曾因毀損告訴人 之車輛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(共3罪),經本院以105年度簡 字第2517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 (下同)1,000元折算1日,應執行拘役80日,如易科罰金, 以1,000元折算1日確定,於民國106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,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。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毀損物品之價值,暨 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,現無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( 警卷第3頁)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及定其應執行刑,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。 五、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。 【附件: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2號   被   告 廖永寬 男 69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             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廖永寬與吳國山為鄰居。廖永寬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 分別為下列犯行:㈠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21時23分許,在臺 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住家4樓陽臺,持棍子戳吳國山放置在其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住家4樓陽臺之鐵籠1個,使該鐵籠墜 落並撞擊磨豆漿機之蓋子1個,致該鐵籠凹陷及該磨豆漿機 之蓋子破損;㈡於同年月12日19時24分許,在同一地點,以 同一方式破壞同一鐵籠,致該鐵籠產生另一凹痕,足以生損 害於吳國山。嗣經吳國山調閱其住家監視錄影畫面而報警處 理,始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吳國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廖永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人吳國山指訴情節大致相符,復有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 共13張在卷可稽,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。被告所犯 上開2次損壞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依數罪併罰規 定論處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。 附記事項: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 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 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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