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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傷害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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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惜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營偵字第1 376號),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(112年度易字第1747號) ,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,判決如下: 主 文 戊○○犯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犯罪事實欄第12 行關於「腫漲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腫脹」、證據部分補充 「被告戊○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爰審酌被告因酒駕肇事經送醫救治,卻不思尊重醫療專業及 維護醫療環境,使醫事人員得順利從事醫療救護行為,僅因 穿戴頸圈感覺不適,即恣意出手傷害告訴人乙○○、丙○○、丁 ○○,並以加害告訴人生命、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,復以不當 言詞辱罵告訴人,損抑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,所為使告 訴人受有前揭傷害、備受恐懼及心理壓力,亦破壞社會治安 及善良秩序,殊為不該,同時顯見被告欠缺自制能力,法紀 觀念薄弱;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兼衡其 犯罪動機、告訴人陳稱不請求賠償,請法院依法審判等語,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證(見易卷第59頁至第60頁),暨被 告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、離婚,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、現幫 忙家中早午餐店,月薪約新臺幣30,000元、與父母及爺爺同 住、須扶養子女、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(見易卷第54頁)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,以示懲儆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蘇冠杰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。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。如觸犯刑事責任者,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,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,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,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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