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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毀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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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順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93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鄭順仁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審酌被告鄭順仁僅因細故,竟持告訴人邵龍輝所有之廣告旗 幟為工具,破壞告訴人潘柏維所有之自用小客車,致該等廣 告旗幟及自用小客車受損,而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,並於偵 查中稱願與告訴人二人和解,然始終未曾聯繫告訴人二人, 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,其徒託空言,犯後態度難認良好; 兼衡被告本次毀損犯行造成損失之金額及被告之智識程度、 家庭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5 4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 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。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386號   被   告 鄭順仁 男 36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巷00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鄭順仁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7月1日2時許 ,在址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保東門市前,因 不滿潘柏維未履行先前與其約定之事,竟持邵龍輝所管理之 上開統一超商保東門市店前所放置之廣告旗幟,損壞林聰禮 向潘柏維所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造成廣 告旗幟及該車前擋風玻璃、天窗板金、引擎蓋鈑金等物毀損 而致令不堪使用,致生損害於邵龍輝、潘柏維。 二、案經邵龍輝、潘柏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 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鄭順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代理人林聰禮、告訴人潘柏維於偵查中及警詢指述之情節 相符,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刑案毀損現場照片10張、門 市用品價目表在卷可憑,本件事證業臻明確,被告罪嫌洵堪 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鄭順仁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 美 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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