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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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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辰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2年度偵字第24159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(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1131號),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廖辰晟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又犯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,處有 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緩刑參年 ,並應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。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(含SIM卡壹張)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增列「本院113年度南司 刑移調字第157號調解筆錄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、核被告廖辰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、二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 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。被告 所犯上開二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分論併罰。 ㈡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僅為與網友交換他人之 性影像,竟未經告訴人甲女之同意,散布雙方交往期間所拍 攝之性影像,對告訴人性隱私權傷害至大,法治觀念薄弱, 所為誠屬不該,當應予相當之非難;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,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而獲其原諒,此有本院113年度 南司刑移調字第15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(本院訴字卷第69 頁),堪認被告犯後確知悔悟;又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,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(本院簡字卷第9頁 ),品行尚佳;兼以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 ,從事餐飲業,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(警卷第3頁),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㈢、緩刑之說明:   按緩刑制度,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、初犯改過 自新而設,自應從寬適用。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,本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,因一時失慮,致罹刑典,事後已 坦承犯行,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而獲告訴人原諒及同意給予 緩刑宣告之機會等節,如同前述,且已依約給付首期賠償金 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,堪認被告經此偵、審暨 科刑教訓,當知所警惕,信無再犯之虞,本院因認上開對被 告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,宣告被告緩刑3年,以期惕勵。又本院斟酌被告 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,但實際上被告尚未履行完畢,為免被 告於受緩刑宣告後未能依條件履行,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,諭知被告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本院調 解筆錄之內容,以保障告訴人權益。倘被告未遵期履行上開 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,依法得撤銷緩刑,並執行原宣告之刑 。 ㈣、沒收部分: 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(含SIM卡1張),為被告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,亦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,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 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收之。至扣案之電 腦主機1台、電腦螢幕1台,依卷內資料查無與證據證明與本 案有關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(須附繕本)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,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 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第1項之罪,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,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,依各該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。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,亦同。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: 編號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給付方式 1 甲女 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 ㈠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(含當日)給付10萬元【已履行】;㈡於113年3月20日前(含當日)給付16萬元;㈢餘款24萬元,自113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,按月於每月20日前(含當日)各給付2萬元,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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