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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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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傅寧怡 女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 惠宇凱悅00之00 被 告 王冠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60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之主張及聲明: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,否則即 難認為適法,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。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被告王冠翔被訴違反洗錢防制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219號),已因被告自白犯罪,經本院於113年2月7 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,有上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。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遲至113年2月17日始繫屬 本院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1枚在卷可 憑。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刑事案件已經簡 易判決處刑而終結,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,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依照上述說明,本件原告所提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簡易程序終結後,顯於法 未合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  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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