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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妙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不知名男女 巫昱漢 王芳珍 不知名男男女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民 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12年度簡附民 字第267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事 實 一、上訴人即原告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「刑事附帶民事告訴 上訴狀」所載。 二、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無刑 事訴訟繫屬於法院,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復按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 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同法第48 7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或已 第二審辯論終結後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)。 二、經查:  ㈠被上訴人巫昱漢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 日以111年度交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,復於同年10 月25日確定、被上訴人王芳珍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於11 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簡字第3390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15日 ,並於同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,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,而上訴人於112年11月30日始 對被上訴人巫昱漢、王芳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 附帶民事告訴狀上所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,足見上 訴人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後,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時,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。  ㈡又關於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巫昱漢、王芳珍之行為而受損害一 事,未見檢察官起訴被上訴人不知名男女、不知名男男女女 為共同正犯,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上訴人不知名男女、 不知名男男女女部分,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,揆諸前開說明 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,並無不當,上訴人猶執原審判決業已 詳細說明之事由提起上訴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455條之1第1項、第 3項、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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