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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信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,定其應執行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  三、經查: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業經本院先後 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分別確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。茲因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,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 之,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,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罪質、犯罪行為時間密接性、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 、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,並函詢被告對本件定 應執行刑之意見,予以綜合判斷,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,刑 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 見,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,業於民國113年2月2日寄送受刑人定應執行刑 陳述意見調查表,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, 業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回覆,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 可參,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,附此敘明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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