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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05號、113年度執字第551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蘇婉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蘇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 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經查,受刑人蘇婉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(分別為有期徒刑4月、3月) 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,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,並經書面詢問 受刑人之意見(受刑人未表示意見),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、犯罪時間、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 等,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,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,暨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各節,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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