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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許志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拘役 玖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志直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;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 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,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 。 三、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,並分別確定在案,且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 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。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類型、侵害法益種類、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, 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依上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 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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