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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泊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,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鄧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(詳如附表所載)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 ,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、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及品 行等因素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昱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【附表】: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5月 111/03/14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56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78號 112/09/05 同左 112/10/17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9754號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 111/10/29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0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112/10/31 同左 112/12/13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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