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定應執行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鄧泊豪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,聲請定其應
執行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鄧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
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
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鄧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
案(詳如附表所載)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
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
,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時間、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及品
行等因素,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
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陳昱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附表:
【附表】: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5月 111/03/14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256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478號 112/09/05 同左 112/10/17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9754號 2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期徒刑3月 111/10/29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90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112/10/31 同左 112/12/13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