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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(113年度執聲字第1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佳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佳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 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 許。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權衡審酌受 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 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、外部界限範圍內,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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