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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禹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禹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郭禹成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 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聲請 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先後經判處各如附 表所示之刑,並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。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 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復考量各次犯罪時間、犯罪型態及侵害 法益等因素,爰定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附表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郭禹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0日至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4日至 112年2月2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5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94號 112年度簡字第23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0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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