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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佩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施佩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施佩妤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,先 後判決確定(如附表所載),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,依刑 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應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,爰審 酌如附表所示各罪,其中編號1、2、4部分係從事同一詐欺 集團收簿手犯行,其犯罪時間相近、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 相同、各罪獨立性非高;暨編號3、5、6部分之犯罪時間、 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、各罪獨立性較高;及對侵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及時間、空間之密接程度,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,並考量 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,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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