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聲請案號:113年度執聲字第1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詹政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竊盜罪,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 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 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2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 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,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,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,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8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次依刑法第53條,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 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之定 應執行刑,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對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, 採限制加重原則,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,以最重之宣 告刑為基礎,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,裁量加重定之,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比例原則、公平正義 原則之規範,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,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 ,使其結果實質正當,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,並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,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結 果,認於法並無不合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之罪,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,無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自得 合併定應執行刑。 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為不能安 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2年9月9日、 同年7月18日,依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罪質及各次 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,並兼衡罪責相當、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,審酌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,未對本件聲請定 應執行刑表示意見,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1份、送達證書3份 (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6號卷第17頁至第23頁)在卷可稽 ,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、犯罪傾向, 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(個別犯行之時間 、空間、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,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狀 綜合判斷,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2罪,所 處各如附表編號1、2所載之刑,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 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,於本件因無其 他宣告罰金刑再聲請合併定刑之情形,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 之列,亦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,爰應與上開所定有期 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,併予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【附表】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(民國)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(民國)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5,000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112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11號 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11號 112年12月12日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10號 11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310號 112年12月16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