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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雨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雨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雨真因犯竊盜等案件,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其 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 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 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,惟受刑人並未 依通知表示意見,併予敘明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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