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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朱淑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淑惠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,先後判決確定(如附表所載),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,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,應定其應執行刑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。爰審 酌如附表所示各罪,犯罪時間相近、行為態樣及所侵害法益 不同、各罪獨立性高,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、空 間之密接程度,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,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 能性等一切情狀,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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