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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錦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郭錦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柒仟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郭錦秋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,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,應定其 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郭錦秋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,因犯竊盜 等案件,先後經如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此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。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,復考量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、犯罪時間、行為態樣及侵害法 益等,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,及對其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,暨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各節,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、 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占 罰金5000元 112/05/10~112/06/15(聲請書附表漏載「112/05/10~」應予補充)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133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916號 112/09/01 同左 112/10/03 臺南地檢112年罰執字第730號 2 竊盜 罰金3000元 112/09/27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375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954號 112/11/29 同左 113/01/08 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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