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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嘉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: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本案受刑人陳嘉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附表所示之 各該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確定在案。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2年度交易 字第42號判決確定日(即民國「112年4月5日」)以前所犯 ,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。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,提出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,有數罪併罰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,應依刑 法第53條罰規定,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㈡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審核結果,認於法並無不合。本院審核上開各節 ,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,兼審酌受刑人 犯罪時間、犯罪型態、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,並參酌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,及受刑 人於113年1月19日在數罪併罰調查表意見欄勾選「無意見」 乙情,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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