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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字第408號、113年度執聲字第192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林柏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 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林柏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40號)及本院(111年度簡 字第2138號、112年度訴字第776號)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。茲檢察官依 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-3、5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受刑人已以書面陳述對定執行刑無意見,本院並審酌: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、時間間隔、侵害法益, 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、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 效果等情狀,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 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,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 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,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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