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怡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(113年度執字第501號、執聲字第2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王怡愃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怡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 定,定其應執行刑,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,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 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