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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庭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庭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;次按數罪併罰 ,有2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 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。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,其各罪判決均 係宣告刑,並非執行刑,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 形式上已經執行,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 定,然後依所裁定之執行刑,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,再於執 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,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,亦不 致影響受刑人權益。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(司法院釋字第144號、第679號解釋意旨可參)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受刑人張庭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,且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罪,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而附表編號6所示之 罪,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。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,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;從而,檢 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 洗錢防制法犯罪類型、侵害法益、犯罪時間不集中、行為人 預防需求、整體刑法目的、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,復參以本 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,請受刑人就本 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,業據受刑人於113年2月6日回覆本 院並無意見等情,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(院卷第 27頁)等情,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部分本雖得易科 罰金,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 科罰金,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、679號解釋,自 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,附此說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 條第5款、第53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 靖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6號 備註 編號1-5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;併科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12月2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3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112年度簡字第30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9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67號 備註 編號1-5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;併科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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