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和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楊和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 幣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和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先 後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 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。 二、按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 二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」、「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」、「數 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」 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另定其應執行刑者,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受刑人於民 國111年8月15日至16日間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,並於112年7月27日 判決確定。於判決確定前另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,並經確定在案,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自應併合處罰之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(詳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又上揭各罪雖 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現行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本不得併合處罰,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 法條第2項規定,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受刑人簽 具之聲請狀在卷可稽,本案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 之適用,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,認其聲請 為正當,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。 四、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,惟受刑人迄未以任何方式表示無意見,併予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