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元鎧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呂尚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元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張元鎧因受刑人即被告呂尚恩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 同)30,000元(聲請書誤載為20,000元),出具現金保證後, 將被告停止羈押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(含利息)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30,000元,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 ,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。嗣 被告因上開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,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執字第6654號指揮執行,惟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接 受執行,被告並未依時到案,經檢察官再囑警至被告住居所 拘提被告,亦因員警按址前往拘提未能拘獲,且經通知具保 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,而被告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,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所列「撤銷羈押、再執 行羈押、受不起訴處分、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 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」之免除具保責任情形等節,則分別有 送達證書、拘票、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考。從而, 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,揆諸前揭規定,檢察官聲請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