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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啟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(11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曾啟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 實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啟航因妨害秘密等案件,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 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,併請依照 刑法第41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 ,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 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刑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5款及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秘密等3罪,先後經本 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等 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。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已執行完畢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,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,應予扣 抵之問題,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,附此敘明。 四、本院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、罪 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,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節,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、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,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,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53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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