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竣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薛竣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薛竣宇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,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 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經查,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,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、各罪之 法律目的、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 念之內部限制等,為整體綜合判斷,就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