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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佑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高佑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就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;就併科罰金部分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高佑甄因犯洗錢等案件,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及第7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如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 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犯洗錢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,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(民國112年7月11日)前所為,就上開各 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,爰斟酌受刑人 各次犯罪之時間、情節、行為次數、行為方式、法益侵害情 況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、加重效益,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,於不逾越內、外部界限之範圍內,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就應執行之罰金刑部分,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,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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