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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久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久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久富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,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又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 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1條第5款、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(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增加110 /9/28;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應增加11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 中旬)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分別確定 在案,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。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確屬正當。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均為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(編號2)、非 法清理廢棄物罪(編號1、3、4、5),罪質以及犯罪手段均 相似;犯罪時間及地點關聯性緊密;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罪已受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酌減。再考量受刑人前有槍砲 、毒品、詐欺、竊盜等前科,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。 最後,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執行刑之決定上表示【請從輕發落 】,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,爰在罪刑相當原則以 及限制加重原則的規範下,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。 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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