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陳武吉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武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即具保人陳武吉因公共危險案件,於 偵查中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 同)20,000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受刑 人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 規定,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於偵查中依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,000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已將受 刑人釋放,該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交 上易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 ,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 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判 決書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 到案執行,惟受刑人經傳喚、拘提無著,有該署送達證書、 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參,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,堪認 受刑人顯已逃匿,揆諸首開規定,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前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