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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楊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楊志明因竊盜等案件,先後判決 確定(如附表所載),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,依刑法第53 條、第51條第6款規定,應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審酌被告於2個多月期間為6次 竊盜犯行,所侵犯法益相同,各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,就被 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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