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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泓欽 受 刑 人 王煜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泓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王泓欽因受刑人即被告王煜棠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 同)8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被告 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59號案件執行時 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沒入 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8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釋放,有 民國111年12月9日刑保字第187號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存卷可 考。嗣被告因上開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 決販賣第三級毒品22罪,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,嗣遞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0號、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4893號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,由聲請人以1 12年度執字第9459號指揮執行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各1件附卷 可稽。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依被告之住所即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號9樓之6,傳喚被告於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到案接 受執行,詎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,復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無著,乃再次傳喚被告,並依具保人 之住所(同被告上開住所),函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 113年2月19日上午11時到案執行,詎被告屆期仍未到案執行 ,具保人亦未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,有通知被告上 開住所之送達證書影本2紙、拘票暨報告書影本、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5日南檢和未112執9459字第113900612 7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件在卷足憑。茲被告迄今仍逃 匿中,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,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,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。綜上 ,可徵被告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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