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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明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侯明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(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侯明利定應執行刑 案件一覽表,下同)所載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如附表所 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,認 為聲請為正當,經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類型、時間等情,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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